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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勾結罪國安案:重判10年,料出獄已屆40歲
- Author, 余美霞、葉靖斯、鄭佩珊
- Role, BBC中文記者
- Reporting from, 香港
- Published
- 閱讀時間: 6 分鐘
香港民主派活動人士黃之鋒被控告中國《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星期四(11月5日)於香港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
上個月剛滿30歲的黃之鋒,自2020年底起因不同案件入獄,至今身在獄中超過六年。
他正就「民主派初選47人案」服刑,原有望於2027年1月獲釋。新增的10年刑期,其中2個月2日與「47人案」同期執行;預料他須服刑到2036年,出獄時或已年屆40歲。
這是繼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後,第二宗在香港被起訴「勾結外國勢力」罪的案件,也是黃之鋒第二宗涉及《香港國安法》相關的案件。
香港警務處國安處表示歡迎法庭「重判黃之鋒」。國際特赦組織批評,當局在黃之鋒原定刑期獲釋前數月才新增定罪,「手法殘酷」。有法律學者分析,案件反映國安法控罪或可被「反覆動用」,令特定政治犯持續留在獄中。
黃之鋒聞判後低頭、旁聽者哭泣
BBC中文記者現場所見,在正式宣判前,黃之鋒到庭。
黃之鋒身穿深藍色長袖裇衫及卡其色長褲、戴黑框眼鏡,較以往瘦削,面有鬚根,出庭時向旁聽席點頭,沒有微笑,他不時細望旁聽席的人士,然後微微點頭打招呼。有旁聽人士輪流進場換人,與黃之鋒短暫打招呼後離去。
正庭公眾席全滿,旁聽者包括:戴着黑色口罩的學民思潮前成員錢詩文、社運人士雷玉蓮、前社民連成員黃浩銘、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47人案」獲釋者岑子杰,以及多國領事人員。
主審法官譚耀豪在判刑前,先交代判刑理由。在宣讀判刑理由時,黃之鋒戴着耳機不時手記筆記。最終判囚10年,黃之鋒聞訊後平靜低頭。
有旁聽人士向黃之鋒揮手,並說「等你出來」,錢詩文與友人相擁哭泣;散庭後,有旁聽人士一向走上前欲與黃之鋒握手,被黃叫停。
香港民主黨前創黨成員、社運人士曾健成(阿牛)在判決後對BBC中文說,在《國安法》下看不到輕判,黃之鋒如今要到40歲才得到自由,他感到相當難過、無奈,並反問「人生有多少個十年」。他隔空向黃之鋒喊話:「辛苦你了之鋒,頂住,希望你捱得過。」
法庭:判刑須具阻嚇性
法庭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被告被定罪基於法例實施後的行為;惟量刑時可將法例生效前的行為及活動作為其犯案背景的一部分來考慮,以評估罪行的嚴重性及程度。
根據《香港國安法》,量刑分為兩級,「勾結」罪可囚3年以上至10年以下,「罪行重大」者可判囚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法庭認為,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屬「罪行重大」,理由包括:
- 案發時,香港面臨社會動盪及暴動的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法治方面亦承受極高風險;
- 被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透過社交媒體帳戶,經由西方主流新聞媒體或機構繼續傳播相關呼籲,涵蓋本地及國際受眾;
- 被告與羅冠聰等人在國安法實施後,刻意調整各自的角色,同樣關鍵;被告知悉羅冠聰持續在海外呼籲的行為,並發布訊息和文章聲援;
- 二人曾促成外國及外國實體實施制裁和不利措施,在當時地緣政治的氛圍下,他們持續呼籲有可能令該等制裁及不利措施得以落實;
- 相關制裁及敵對措施嚴重影響及危害國家安全。
法官指出,須表達社會對相關計劃及行為的厭惡,致判刑須具阻嚇性的目的,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和求情,將量刑起點下調 3 年,判處監禁 10 年;即《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下屬「罪行重大」所須判處的最低刑期。
黃之鋒正就「民主派初選47人案」服刑,原有望於2027年1月獲釋。新增的10年刑期,其中2個月2日與「47人案」同期執行。
學者:國安法控罪可被「反覆動用」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Georgetown Center for Asian Law)高級研究員黎恩灝分析,從技術層面而言,若無新控罪,黃之鋒原本望於明年初獲釋,故新增控罪客觀上提供方式,「令黃之鋒在更長時間無法重返公眾視野」。
他表示,案件程序令人憂慮,一方面反映香港政府急於把刑事檢控武器化,若政府認為有需要,國安法控罪便可以被「反覆動用」,令特定政治犯持續留在獄中。
另一方面,控方就此案提出多項指控均涉及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政府不惜犧牲正當程序原則,以追溯方式將政治犯的行為刑事化。
國際特赦組織亞太區副總監白舒然(Sarah Brooks)表示,最新的國安定罪,在黃之鋒原定刑期獲釋前數月降臨,形容「手法殘酷,甚至可能是蓄意為之」,又指判刑提醒香港的《國安法》已淪為懲罰異見的工具,而非真正保障國家安全的手段。
她呼籲香港當局撤銷黃之鋒的定罪,並廢除或修訂所有違反香港國際人權義務的法例。
民間組織「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亦表示,香港政府應立即無條件釋放黃之鋒。
香港國安警:歡迎法庭重判
香港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歡迎法庭「重判黃之鋒」,形容刑期合適,但會再與律政司商討有否進一步行動。
李桂華表示,黃之鋒未成年已經參與社運,18歲開始涉及不同罪行,包括觸犯兩項國安法、2019年6月包圍警總及藐視法庭個案,形容他是「犯案纍纍」,「連法庭都不放在眼內」。他稱,希望黃之鋒反省對國家及香港做過的錯事,培養守法精神及認識國家。
被問到案情背景為何涉及2016年事件、案發於2020年卻延至2025年才起訴,李桂華引述法官指,2016年的資料對案件背景有作用,在2023年才根據報調查案件,兩年後律政司指示送上法院,「時間合適,並沒有任何拖延」。
有媒體引述黃之鋒的求情信,指被捕時曾被執法人員稱為「敵人」,李桂華回應稱,他個人並沒有將其視為「敵人」。
被問到Netflix仍上架黃之鋒紀錄片是否合法、能否在香港播放,李桂華表示,關注片中是否涉及煽動性內容,目前不能公開討論。
旁聽人士:「不應只是政治犯承擔」
在判刑的早上,香港高等法院外約有50人排隊。
前學民思潮成員Louis Lee在判刑前表示,希望黃之鋒能盡快獲釋,早日與家人、朋友會面,「過一個他so called本來的生活」。他表示,上月底曾到監獄探望黃之鋒,其「狀態OK」,對世界有好奇,期待收到朋友的信件,但也擔心刑期。
旁聽人士、家庭主婦黃小姐對BBC中文說,她早於周二下午已到法院外排隊。
她身穿寫有「在頹垣中創造希望」字樣的上衣,表示自己「看着黃之鋒成長」,「十幾歲已經振振有詞,很有自己想法、有香港的大局觀……他會為香港未來、人權、學運行一條很艱難的路,甚至有機會令自己身陷囹圄。」
她稱,不敢預期結果,僅望可公平公開審訊。「無論什麼結果都好,香港人願意一起承擔和承受,不應只是政治犯去承擔罪名。」
宣判後,黃小姐表示「無罪就是一天冤獄都不應該坐」,又說希望大家除了流淚,還能保持希望和堅強。
案情及求情
根據《香港國安法》,「勾結」罪可囚3年以上至10年以下,「罪行重大」者可判囚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控罪指,黃之鋒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控方案情指,黃之鋒與「香港眾志」創黨主席羅冠聰早在2016年達成串謀,透過國際遊說(international lobbying)達到「民主自決」主張。
案情指二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展開「國際線」,要求外國制裁香港、中國,包括多次參與國際遊說,並出席歐洲議會人權小組委員會。二人在美國期間又會晤當地政要,如時任美國眾議院少數黨領袖佩洛西(Nancy Pelosi,裴洛西)、時任參議員盧比奧(Marco Rubio,魯比奧/魯比歐)等。二人被指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
該法案於2019年11月27日生效,授權美國政府可制裁侵害香港人權的個人與組織,並要求美國國務院每年審查香港是否仍擁有足夠自治、符合獲得貿易特殊地位的資格。
除實體會面外,案情指黃之鋒與羅冠聰曾推動多個國際聯署,要求外國制裁港府並就國安法施壓,包括要求美國等停止向香港警察供應裝備。美國於2019年10月至11月通過法案,限制向香港供應催淚彈或人群管制相關技術的裝備。
《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深夜生效,「香港眾志」同日解散及停止運作,羅冠聰離港。
案情指,二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沒改變共同目的(common intention),繼續參與「國際線」 。其中黃之鋒在 Facebook 發帖表示不會刪除舊帖文、不會放棄其政治立場和意見、不會放棄打「國際線」,並會繼續尋求國際社會支持。
2025年6月6日早上,黃之鋒在赤柱監獄被捕。他於2026年9月2日認罪。
辯方陳政龍資深大律師求情時指,黃之鋒自24歲開始還押,在獄中近六年間,已充分反思其行為和路向。辯方又指,黃於獄中並無浪費時間。他閱讀超過100本書籍,又持正面的態度,期望有一天獲釋後可以照顧年邁家人。
從學運領袖到國安囚犯
10月份剛滿30歲的黃之鋒,人生過半時間都在投身香港社運。
2011年,香港政府正打算在中小學推行「國民教育」政策,計劃將「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設定為必修課。只有14歲的黃之鋒與其他中學生自發成立香港首個中學生政團「學民思潮」。
2012年,他發起「反國教運動」,組織約12萬人在香港政府總部外集會,最終成功迫使政府暫時擱置政策。
「反國教運動」成功之後,他並未沉寂下來。2014年,黃之鋒與其他學運領袖在雨傘運動前夕,號召示威者衝入俗稱「公民廣場」的香港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觸發雨傘運動。當年,他登上美國《時代》雜誌亞洲版的封面,標題為「抗爭的面孔」,他亦被選為全球25位最具影響力的少年。
2016年,學民思潮停運。黃之鋒20歲,與羅冠聰等人成立政黨「香港眾志」。黃擔任該政黨的秘書長。此舉標誌著他從學運領袖轉型成為政治人物。
2019年區議會選舉,黃之鋒計劃參選,但因其「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被指選舉提名無效。2020年,反修例運動爆發後,黃之鋒參與民主派初選,在九龍東以高票數「出線」,隨後宣佈參與當年的立法會選舉,但參選資格及後被取消。
在2020年中國頒布《香港國安法》前夕,黃之鋒及多名香港眾志成員辭任職務,該政黨亦宣告解散。
在北京當局眼中,黃之鋒長期以來被視為是「反中亂港」分子。據報,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亦曾在2021年出席研討會時,點名黎智英、戴耀廷、黃之鋒為「反中亂港分子當中的極端惡劣者」。
被指涉案的羅冠聰於《國安法》生效前離開香港,目前獲英國政治庇護。
2023年7月,羅冠聰被香港國安警察以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懸紅100萬港元(12.76萬美元;85.75萬元人民幣;403.68萬元新台幣)通緝。